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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律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令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但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處分,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變更,以維持行政處分已確定之法律秩序。(行政院61.6.26台財第6282號令)(財政部61.8.2台財稅第36510號令)(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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