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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破產宣告,欠稅款是否可以繼續強制執行?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品是否可以行使質權?(0108)

更新日期:111-01-06

(1)稽徵機關就欠稅款已移送行政執行者,如欠稅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其有關之強制執行程序,參酌司法院秘書長88年8月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2024號函釋,似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停止執行。
(2)破產程序進行中,由第三人提供擔保者,其欠稅款雖已申報為破產債權,應不妨礙稽徵機關就擔保物行使質權。
(財政部88.8.17.台財稅第88193654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