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稅目介紹:
娛樂稅係就特定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屬特種銷售稅。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2. 課稅方式:
(1) 自動報繳:
由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於網路申報完成後,點選電子繳款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線上繳稅或列印繳款書申報繳納。
(2) 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按月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繳納。
3. 獎勵規定: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 1% 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4.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經營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違反規定會被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 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 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
之法令為準。
稅 目 |
主編機關 |
娛 樂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印 花 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地 價 稅 |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
土 地 增 值 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契 稅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房 屋 稅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使 用 牌 照 稅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納 稅 服 務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