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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之產製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 者,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更新日期:107-06-25

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分下列四點來說明:

(一)廠商變更登記: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本,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

(二)產品變更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使用圖樣變更者,得送工廠所在地國稅局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三)廠商註銷登記: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或欠繳貨物稅,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四)產品註銷登記: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