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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2.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二)銷售價格不包括產製廠商銷售免稅貨物及1年期以上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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