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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3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超過1%,以實際發生率估列備抵呆帳

更新日期:113-05-24

例:
xx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由於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遠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該公司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以其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呆帳損失,透過該項損失之估列,該公司可大幅降低當年度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當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至第8款規定取具合法憑證,以免喪失主張該項損失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