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土地一旦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但是政府在租稅方面有下列措施可以減輕您的負擔:
地價稅
在保留期間,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按下表徵免:
土地使用情形 |
稅率 |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
全免 |
仍作農業使用 |
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
作為自用住宅 |
2‰ |
其他使用 |
6‰ |
土地增值稅
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被徵收時,亦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