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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更新日期:112-04-10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舉例說明
甲與其配偶於民國63年3月1日結婚,甲過世後,其於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其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配偶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9,000,000元-4,000,000元)÷2】,且該250萬元金額可以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