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要課徵娛樂稅,並以出價娛樂之人為納稅義務人,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辦理娛樂活動的人負責代徵。
符合條件
如果您辦的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記得要在活動前向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的組織,如果所舉辦的娛樂收入,全部作為本身事業使用。
(二)舉辦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扣除不超過全部收入20%的必要費用後,餘款全部作為救災或勞軍使用。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的臨時性文康活動,沒有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
(四)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