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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免稅有撇步

更新日期:113-10-28

地下停車場作為住戶自用停車,或者雖然有酌收清潔維護費,都可以免徵房屋稅。
主建物如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無償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月收費或另行出租,則該停車位也可以免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
甲將2樓房屋出租予乙,乙雖未向甲租用該房屋所附之地下停車位,但甲同意該停車位無償供乙使用,則該停車位仍可免徵房屋稅。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