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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土地遭遇災害損失而不能使用,卻不知是否符合稅捐減免規定的困擾嗎?讓我們來為您解說。
符合條件若颱風或水災來襲,造成您的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無法使用,可以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處申請減免這部分的地價稅。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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