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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

更新日期:110-12-30

贈與稅免稅額是每1位贈與人244萬元為限(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為220萬元。),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免稅額,即可免徵贈與稅。

  如果您身為父或母,可每年運用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即可運用受贈之資金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此時,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 此部分不算是父母的贈與)。
註:適用於98 年1 月23 日起發生之贈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