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於108年6月13日正式公布,並於110年5月26日及112年6月14日修正,減徵期間延長至114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未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可依「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退還5百元至2千元,有更換電器需求的民眾可善加利用。
申請條件
(一)需於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間,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並於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不只自然人,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法人亦得申請
(三)分離式冷(暖)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可申請退稅
(四)申請減徵貨物稅的電器不得銷售
(五)所購買的電器需開立發票,若銷售人依規定免用發票者得以收據代替
(六)退稅金額以「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為準
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購買電器後可以線上或紙本方式申請
(二)線上申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登入方式可選擇:
1.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登入。
2.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限直撥退稅,免使用憑證及讀卡機。
(三)紙本申請可填寫申請書後,郵寄或親至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四)申請時需填寫銷售人統一編號、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電器廠牌、電器型號及電器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等資訊。(銷售人免用發票者免填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可參考保固卡、外箱或機體本身)
應檢附之證件(皆影本即可)
(一)紙本申請案件,且買受人為自然人者,需檢附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紙本申請案件,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線上申請案件,若銷售人非開立電子發票,需上傳或傳真發票或收據影本;以簡化身分認證方式登入,需上傳退稅帳號存摺頁面
小叮嚀
為確認申請資訊,建議提供電器保固卡影本及退稅帳戶存摺影本供參。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中查詢審理進度。
舉例說明
某甲113年1月18日在臺北市量販店購買能源效率一級、有效內容積300公升的電冰箱1台及能源效率二級、額定除濕能力9(公升/日)的除濕機1台,並在113年5月8日至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提出申請。因民眾需於購買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某甲符合申請期限;因民眾可至任一國稅局申請,因此大安分局可受理申請。
依據「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某甲可退稅之金額為1,200元加900元,共計為2,100元。
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
品名 |
級距(公升) |
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新臺幣元) |
電冰箱 |
有效內容積<200 |
500 |
200≦有效內容積<400 |
1,200 |
|
400≦有效內容積 |
2,000 |
品名 |
級距(KW) |
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新臺幣元) |
冷(暖)氣機 |
額定冷氣能力<3.6 |
1,600 |
3.6≦額定冷氣能力 |
2,000 |
品名 |
級距(公升/日) |
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新臺幣元) |
除濕機 |
額定除濕能力<9 |
500 |
9≦額定除濕能力<12 |
900 |
|
12≦額定除濕能力 |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