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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漏報收入或支出,是否影響免稅?(2704)

更新日期:106-03-22

機關或團體的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的會計紀錄,如果稽徵機關查核時未能提示合法憑證備查,或經查有漏報收支事項時,都與免稅規定不合,除了依法課徵當年度所得稅外,有關逃漏行為亦應依法處罰;惟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至於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經稽徵機關通知補扣繳及補辦理扣繳申報後,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
(財政部83.6.1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
(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