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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如何自行繳納應補稅款? (2015)

更新日期:112-09-11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填妥結算申報書表,並檢具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各項附表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得免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暫繳稅額繳款書收據),按目錄表編號次序排列裝訂,一併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設立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申報。營利事業結算申報之應自行補繳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以現金併同填妥之繳款書,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自行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營業門市繳納。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及支票等方式繳稅。採用晶片金融卡方式,可由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以活期存款帳戶繳稅者,須使用本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以工商憑證IC卡登錄採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用支票繳稅者,應開立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到期,且參加票據交換所交換的支票(支票上受款人記載為「限繳稅款」字樣),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其總面額應與繳款書所載金額相等;如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應背書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所得稅法第76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99年7月財政部賦稅署編印之稅款經收手冊)
(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