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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第10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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