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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自行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所得稅法第40條、第74條、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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