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依前述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所得稅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73條之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之1第1項)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