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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額如何計算?(2012)

更新日期:107-08-07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第3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計算所得額時,凡是應該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皆應於年度決算時,依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應付費用」項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確知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可以在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所得稅法第24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