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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期間,在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前,其清算期間不論是否已逾公司法所定6個月清算期限,倘有應退稅款,均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2.如依法清算完結後,始發生退稅款者,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公司法第83條)(財政部61年6月23日台財稅第3515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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