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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定稅額通知文書或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更正: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稅捐稽徵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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