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或車輛監理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範圍內,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稽徵機關可以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且經稽徵機關審酌有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必要時,由稽徵機關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