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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可以享有那些租稅優惠?(2507)

更新日期:107-08-09

1.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其得就本項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2.我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