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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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