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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24)

更新日期:106-03-21

1.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核定投資建設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投資建設計畫完成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新市鎮開始營運後,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其縮短後之年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但以採用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且對其採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一併附送管轄稽徵機關核定。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