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8%,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13%,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抵減其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2%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人才培訓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30萬元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4.公司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5.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第40條、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