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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19)

更新日期:112-12-25

一、公司研究發展支出如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規定者,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
二、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2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2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前2項以現金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2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第3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