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22)

更新日期:112-04-28

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准者,其銷售貨物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銷售經認可之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認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或同一稅則號別之商品,如該商品儲存於自由港區事業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之自由港區內之處所,其售與境內、外客戶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其銷售該商品之所得,無須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