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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等各項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各項支出各自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就支出費用按20%抵減當年度及其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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