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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過渡時期相關規定為何? (2508)

更新日期:106-03-21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12月31日已施行期滿,惟其部分租稅獎勵因涉及過渡時期,截至目前為止尚有其適用部分如下:
1. 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公司如於98年12月31日前訂購,訂購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必要時得於期限內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年),得依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於支出金額5%至20% 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5年免稅優惠: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或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得適用5年免稅。
3.股東投資抵減: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其股東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
4.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依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其後經當地縣政府同意,且依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可按其投資金額20%範圍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9條之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章及第70條之1施行期滿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