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12月31日已施行期滿,惟其部分租稅獎勵因涉及過渡時期,截至目前為止尚有其適用部分如下:
1. 5年免稅優惠: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符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得適用5年免稅。
2. 公司於98年12月31日前依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擬具投資計畫申請備案,其後經當地縣政府同意,且依法完成投資計畫者,可按其投資金額20%範圍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9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