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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26)

更新日期:114-04-22

1.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2.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3.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增僱該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4.中小企業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75%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6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