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3點說明:
1.所稱「研究發展支出」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1)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2)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3)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4)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或系統之費用。
(5)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6)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7)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8)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9)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依法分攤之支出。
(10)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2.應申請專案認定之支出項目如下: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課稅年度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8條、第11條)